【我的法援故事第631辑】“熊孩子”闯祸如何赔偿?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6-30 10:40) 点击:490 |
2020年6月的一天,在某小区,6岁男孩骑自行车因操作不当与受援人发生碰撞,造成受援人受伤。本案经交警队事故认定,男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援人无责任。 2020年12月,受援人治疗终结并进行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受援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会见了受援人,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较为清楚。但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就是由男孩的监护人承担吗?这个需要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由男孩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会见时,受援人还提到了男孩在幼儿园上学,承办人突然想起学生都有一个保险,如果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都是可以得到赔偿的,那么该保险能否适用本案,由保险公司给付赔偿款项?承办人要求受援人向对方索要保险投保单。几天后,男孩家属提供了某保险公司监护人责任组合保险投保单,该保单中监护人责任险保险责任明确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单中还注明了监护人责任保险金额为300000元,赔付比例为100%。参照该投保单,承办人认为,该保单没有限定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范围内,只要被监护人造成他人受伤,不管是学校还是其他地方,都可以在300000元限额内赔付,本案事发地为某小区,但参照保险条款,是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 承办人以男孩及其监护人以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立案后,经过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了50000余元,男孩及其监护人赔偿了保险不足部分。
本案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对于责任主体上,并没有和一般的交通事故一样,将保险公司单独列出来,这很容易导致办理案件过程中忽略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监护人责任险这一险种很多学生会进行投保,但在印象中,发生在校园内的才应该适用,包括承办人一开始也是这么认为,承办人通过对保险条款的认真研究,该条款并没有约定在特定区域内,只要被监护人导致他人受伤,就可以适用,所以本案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本案也提示承办人,再简单的案件,也必须认真对待,关注每一个细节,不然就有可能案件办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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