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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图一时省事,失一套房产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7-21 14:47)    点击:565

以案释法|图一时省事,失一套房产 

“法律援助”

某日,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沈荣律师在法律援助窗口值班时,来了一个哭哭啼啼的陈女士,说她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并介绍了她的经历。

陈女士在2008年和其丈夫离婚,离婚协议当中约定将男方婚前财产中一套40多平方的房产归陈女士所有,当时考虑到在离婚协议里有了约定,且陈女士自认为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很麻烦,且可能会要一定的费用,就一直不去办理过户手续,这么多年因为经济困难,无力置换房产,陈女士和其女儿一直蜗居在这40多平方的房产里面。2019年,陈女士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因为其前夫在2018年欠他人债务,被人告上法庭,案件败诉后,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了,要其搬出去。

陈女士认为,涉案房屋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归陈女士所有,法院无权执行其房产。

律师说法

橘乡法苑第97期

主讲律师:沈荣

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

对于陈女士的疑惑,我向她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该条规定虽然系针对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作出,但按照我的理解离婚协议法律上应当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刊登了(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判决书,对于离婚案件中协议房产约定清楚的,可以阻却法院执行。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刊登了(2014)沪一中民二(民)判决书,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不能阻却法院执行。这两个案件从我本人理解来看,最关键的区别是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才未办理过户登记,具体到陈女士这个案件,陈女士是因为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很麻烦,且可能会要一定的费用,就一直不去办理过户手续,该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综合上述观点,我告诉陈女士,她有权就本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考虑到陈女士提出的不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不是很充分,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还要看法院对案件的具体认定

律师提醒

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处分财产,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一个标志,而不动产的交付不以实际占有为前提,需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为了图一时省事,惹上大麻烦,甚至可能要失去房产,真的是得不偿失。

黄岩普法 | 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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